搜尋結果:督促程序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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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2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何育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玖佰柒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玖仟捌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1年11月22日開始與債權人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 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 ,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 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 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 (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 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9月8日止,帳款尚餘43,978元,及 其中本金39,813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 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 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㈢、另 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 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 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7

TCDV-113-司促-29225-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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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1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蕭紹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參拾參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1年6月2日開始與債權人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 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 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 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 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 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 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 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9月15日止,帳款尚餘33,633元, 及其中本金29,594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 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 感德便! (三)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 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 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 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7

TCDV-113-司促-29216-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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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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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2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劉峻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肆佰零參元,及其中 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2年8月21日開始與債權人成 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 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 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 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 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 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8月27日止,帳款尚餘36,403元,及 其中本金32,992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 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 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㈢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 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 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 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7

TCDV-113-司促-29226-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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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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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39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賴俊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柒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5847元(如附件繳款 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7

TCDV-113-司促-29239-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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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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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05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冠文 債 務 人 陳睦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貳佰貳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陳冠文前就讀修平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陳睦尹 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二筆,金額95,3 09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 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 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 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 金。 ㈡惟債務人陳冠文自應還款日民國113年06月29日起,並未依 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37,221元整及逾期利息、違約 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 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 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陳睦尹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及第五 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 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4

TCDV-113-司促-29059-2024100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027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永恒 債 務 人 莊竣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伍拾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4

TCDV-113-司促-29027-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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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10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怡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參佰柒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怡君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5日止累計46,37 6元正未給付,其中43,343元為消費款;1,833元為循環 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910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343元 林怡君 自民國113年09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4-10-04

TCDV-113-司促-29109-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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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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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006號 債 權 人 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債 務 人 葉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4

TCDV-113-司促-29006-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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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0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周妤蒨 楊秀玲 一、債務人周妤蒨、楊秀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 柒佰伍拾伍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政義 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周政義業於民國112年3月21日 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表在卷可證。是 以債務人因死亡而喪失權力能力與當事人能力,則債權人聲 請對已死亡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之請求,依上開規定,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4

TCDV-113-司促-29063-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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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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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05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呂元輔 徐菁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肆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呂元輔前就讀修平 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徐菁蓉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 借就學貸款三筆,金額80,003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 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 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 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 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呂元輔自應還款日民 國113年06月23日起,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16, 694元整及逾期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 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 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 債務人徐菁蓉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 責任。(三)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0八條及第五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 保債權,實為法便。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 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4

TCDV-113-司促-29052-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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