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于元東
被 告 魏喬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易字第684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魏喬明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于元東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被告上開刑事案件,因告訴人即
原告撤回過失傷害告訴,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惟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TPDM-114-審交附民-17-202501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