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80號
原 告 蔡正山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李明峯律師
邱維琳律師
許慈恬律師
吳毓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錢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
地,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2,860元【
計算式:上開土地面積1,627.17㎡×公告土地現值12,200元㎡×原告
權利範圍1/18=1,102,86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1,989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之5,000元,尚應補繳6
,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CTDV-113-補-980-20241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