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執行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簡字第257號
原 告 粟振庭即栗師傅傳統整復推拿
一、抗告人與被抗告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間有關行政執
行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以113年度簡字第25
7號裁定在案,抗告人不服該裁定而提起抗告。
二、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2
36條準用第98條之4定有明文。查抗告人提起抗告,尚未繳
納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
費1,000元,逾期未繳或繳納不全,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TPTA-113-簡-257-202411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