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大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捌佰肆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陳大方於107年11月
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
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
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
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二)債務人迄113年9月底尚積欠
聲請人50,845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49,604元整、已到期之
利息1,241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
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
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9,604
元自113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
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
,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
達,實感德便。謹 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PHDV-113-司促-1129-202411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