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郭素華

共找到 204 筆結果(第 201-204 筆)

湖小
內湖簡易庭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市○○區○○路0號1樓            送達代收人 廖士驊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被   告 葉俊傑  住○○市○○區○○路0段000號4樓(臺             北○○○○○○○○○)            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1033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13 年10月4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10月 4 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邱明慧 通 譯 郭素華原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1,881元,及其中84,403元   ,自民國(下同)113 年8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15%計算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邱明慧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2024-10-04

NHEV-113-湖小-1033-20241004-1

湖小
內湖簡易庭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00             0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市○○區○○○路0段000號及00             0號            送達代收人 程盈傑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訴訟代理人 葉懿慧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被   告 陳妍潔  住○○市○○區○○路0段00號3樓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1063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13 年10月4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10月 4 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邱明慧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9,904元,及自民國(下同   )113 年5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利息   。 二、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邱明慧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2024-10-04

NHEV-113-湖小-1063-20241004-1

湖小
內湖簡易庭

損害賠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李敏蓉  住○○市○○區○○○路00巷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巷00號 被   告 詹子伶  住○○市○○區○○路00號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1064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13年10月 4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 4日上午10 時20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邱明慧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新臺幣50,000元,自民國(   下同)112 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   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邱明慧            法 官 徐文瑞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2024-10-04

NHEV-113-湖小-1064-20241004-1

湖簡
內湖簡易庭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市○○區○○○路0段00號            送達代收人 陳瑋杰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訴訟代理人 賴昭文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被   告 李昱陞  住金門縣○○鄉○○00○0號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1158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13 年10月1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10月 1 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邱明慧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7,238 元,及自民國(下   同)113 年5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利   息。 二、訴訟費用1,88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之證據相符,且被告未提出書狀及證據   為答辯,原告主張事實堪以採信。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 二、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邱明慧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2024-10-01

NHEV-113-湖簡-1158-20241001-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contact@know99.com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