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黃亮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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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707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詠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陳報債務人還款明細表及尚欠餘額表,並補正債務人已清 償及未清償之金額各為何?。 ㈢補正具有債務人簽章之借款契約書影本。 ㈣陳報債務人借款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0-01

TCDV-113-司促-28707-20241001-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708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賴岑鑫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1月12日 死亡,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債務 人死亡,已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屬無法補正事項,繳 費前請斟酌)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2024-10-01

TCDV-113-司促-28708-20241001-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710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巫瑞益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巫瑞益原位於臺中市○○區○○路○段00號之 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之住所已遷至彰化縣○○鄉○○巷 00弄00號,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資料查詢 結果可憑,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 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2024-10-01

TCDV-113-司促-28710-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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