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黃仁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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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5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余伊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9,987元,及自民國 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61%計算之利息,暨 自113年9月8日按逾期還款期數,逾期一期收取300元,連續 逾期二期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1,200元,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2025-01-09

CYDV-114-司促-265-20250109-1

司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3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鄭雅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0,599元,及自民國 113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11%計算之利息,暨自 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逾期一期收取3 00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1,200元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2025-01-09

CYDV-114-司促-263-20250109-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6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許幸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4,755元,及自民國 113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61%計算之利息,暨自 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計收違約金, 逾期一期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 期收取1,200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09

ULDV-114-司促-66-20250109-1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38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違約金請求之訖日為何,及違約金之收取以 連續三期為限?請具狀說明是否每月為一期?或其他?並提出 相關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王靜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2025-01-09

CTDV-114-司促-438-20250109-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12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陳逸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八日按逾期還款 期數逾期一期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新臺幣 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1-09

TCDV-114-司促-912-20250109-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08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張妍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壹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七點七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八日按逾 期還款期數逾期一期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 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1-09

TCDV-114-司促-908-20250109-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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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10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蕭筱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伍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二點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八日按 逾期還款期數一期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新 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1-09

TCDV-114-司促-910-20250109-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11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賴政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貳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九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八日起按 逾期還款期數逾期一期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收 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 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1-09

TCDV-114-司促-911-20250109-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07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蕭素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肆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八日,按逾期 還款期數逾期一期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新 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1-09

TCDV-114-司促-907-20250109-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09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泳璋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 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設籍 之住所已自臺中市大里區國寶街遷離,現設籍於雲林縣麥寮 鄉,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附卷可稽。則債 務人之住所既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 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 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2025-01-09

TCDV-114-司促-909-2025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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