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2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靜萍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
同)68萬4,086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2第2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併算至起訴日即113年5
月30日之前1日止之利息、違約金。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8萬9
,50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扣除
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99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表:
編號 類別 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即起訴日之前1日 給付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金 額(含本金,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利息 146,794元 113/3/27 113/5/29 (64/365) 10.92% 2,811元 2 違約金 146,794元 113/3/28 113/5/29 (63/365) 1.092% 277元 3 利息 537,292元 113/4/25 113/5/29 (35/365) 4.13% 2,128元 4 違約金 537,292元 113/4/26 113/5/29 (34/365) 0.413% 207元 合計689,509元(含本金)
SLDV-113-補-1327-202501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