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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子婷 廖黃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零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55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1,908元 廖子婷、廖黃明珠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9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51,908元 廖子婷、廖黃明珠 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1,908元 廖子婷、廖黃明珠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2551號) (一)緣債務人廖子婷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廖黃明 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 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嗣 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1 份,金額總計 51 ,908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 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2 期,每滿一個月為 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 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 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 詎債務人廖子婷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 51,908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 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30日,將該筆貸款轉 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廖黃明珠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 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 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單、利率資料表

2025-03-03

TPDV-114-司促-2551-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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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21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左鎮東 債 務 人 胡定強 高秀玲 一、債務人胡定強、高秀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 參仟參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胡定強於民國103年起就讀龍華科技大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高秀玲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額度二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及1,000,000元整,並出具 「撥款通知書」動用 9筆,計新臺幣143,343元整。約定倘 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 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 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內(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時, 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13年12月30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 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本行就 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 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 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 (二) 詎債務人胡定強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餘本金143,343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 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高秀玲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21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3343元 胡定強、高秀玲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9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43343元 胡定強、高秀玲 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3343元 胡定強、高秀玲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03

PCDV-114-司促-5210-20250303-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23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鄭家宏 鄭玉堂 一、債務人鄭玉堂、鄭家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 捌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鄭家宏前就讀私立智光商工邀同債務人鄭玉堂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嗣並簽 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6份,金額總計45,060 元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 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 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 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鄭 家宏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 本金 37,853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 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 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18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 。另債務人鄭玉堂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 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等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 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23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7,853元 鄭玉堂、鄭家宏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37,853元 鄭玉堂、鄭家宏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853元 鄭玉堂、鄭家宏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03

PCDV-114-司促-5231-20250303-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6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吳玟儀 李秀蘭 吳明彥 一、債務人吳明彥、吳玟儀、李秀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柒萬柒仟肆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玟儀前就讀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邀同債務 人李秀蘭、吳明彥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 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 同)8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10 份 ,金額總計427,673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 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0 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 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 違約金。(二)詎債務人吳玟儀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即未 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77,436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 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4年01月14日,將 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李秀蘭、吳明彥既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 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依民事訴 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依督 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 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16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77,436元 吳明彥、吳玟儀、李秀蘭 自民國113年09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1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77,436元 吳明彥、吳玟儀、李秀蘭 自民國114年0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7,436元 吳明彥、吳玟儀、李秀蘭 自民國113年10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03

PCDV-114-司促-5162-20250303-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6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祐鋒 林耕賢 一、債務人林祐鋒、林耕賢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 參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祐鋒前就讀私立莊敬工家邀同債務人林耕賢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下同)50萬元,嗣並簽訂 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4份,金額總計46,304元,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 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 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 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林祐 鋒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 金 46,304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 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 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30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 另債務人林耕賢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 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 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16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46,304元 林祐鋒、林耕賢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9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46,304元 林祐鋒、林耕賢 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6,304元 林祐鋒、林耕賢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03

PCDV-114-司促-5166-20250303-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23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浩倫 債 務 人 陳松山 一、債務人陳松山、陳浩倫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 柒仟肆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浩倫前就讀私立崇義高中邀同債務人陳松山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嗣並簽 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4 份,金額總計 194,97 6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 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48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 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 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 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 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 務人陳浩倫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 147,423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 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18日,將該筆貸款轉列 催收款項。另債務人陳松山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 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 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23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47,423元 陳松山、陳浩倫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47,423元 陳松山、陳浩倫 自民國113年 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03

PCDV-114-司促-5230-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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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5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曾思涵 廖姿絜 一、債務人曾思涵、廖姿絜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 零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思涵前就讀私立莊敬工家邀同債務人廖姿絜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下同)50萬元,嗣並簽訂 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1份,金額總計42,072元,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 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 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 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曾思 涵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 金 42,072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 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 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30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 另債務人廖姿絜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 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 命令。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15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42,072元 曾思涵、廖姿絜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9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42,072元 曾思涵、廖姿絜 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072元 曾思涵、廖姿絜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03

PCDV-114-司促-5159-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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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4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蕭振恩 尤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肆佰玖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蕭振恩於民國111年間邀同債務人尤美珠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100萬 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 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2筆,合計新臺幣91, 916元。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 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 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 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 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 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 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 列催收款項之日(114年02月13日)起,改按轉列催收 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 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蕭振恩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 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 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 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尤美珠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04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8494元 尤美珠、蕭振恩 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12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78494元 尤美珠、蕭振恩 自民國114年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8494元 尤美珠、蕭振恩 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03

CHDV-114-司促-2046-2025030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3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劉景旭即劉嘉宇 劉美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壹佰參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景旭即劉嘉宇前就讀私立莊敬工家邀同債務人劉 美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 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嗣 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6 份,金額總計 16 4,430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 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72 期,每滿一個月為 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 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 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劉景旭即劉嘉宇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 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138,132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 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30日,將 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劉美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 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 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 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 資料表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 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38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8132元 劉景旭即劉嘉宇、劉美鳳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9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138132元 劉景旭即劉嘉宇、劉美鳳 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8132元 劉景旭即劉嘉宇、劉美鳳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03

TCDV-114-司促-5380-2025030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37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徐裕慎即徐致欣即李致欣 徐家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貳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 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徐裕慎即徐致欣即李致欣於民國98年至106年間邀 同債務人徐家宇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1筆, 合計新臺幣(下同)297,038元,其中(1)額度30萬元,約定至 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 動用,共動用6筆,額度合計128,620元,餘欠31,610元(2) 額度8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 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4筆,額度合計141,659元 ,餘欠141,659元。(3)額度8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 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1 筆,額度合計26,759元,餘欠26,759元。 (二)上開借據約定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 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 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 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 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 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 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14年02月13日)起,改按 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三)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 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 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 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 (四)詎債務人徐裕慎即徐致欣即李致欣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 務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 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徐家宇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三紙2.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暨, 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單等共乙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37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0028元 徐家宇、徐裕慎即徐致欣即李致欣 自民國113年08月13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12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200028元 徐家宇、徐裕慎即徐致欣即李致欣 自民國114年0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0028元 徐家宇、徐裕慎即徐致欣即李致欣 自民國113年09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03

TCDV-114-司促-5375-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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