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45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阮珈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零肆佰伍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4月
1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5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8,82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4
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0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93%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
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01,62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
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445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827元 阮珈儀 自民國113年8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53% 002 新臺幣901627元 阮珈儀 自民國113年8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9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827元 阮珈儀 暨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901627元 阮珈儀 暨自民國113年9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PCDV-113-司促-34453-20241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