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延遲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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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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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9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林若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玖佰肆拾柒元,及 分別依如附件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延遲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2

TCDV-114-司促-3695-202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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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36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李唯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柒佰柒拾陸元,及如 附件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延遲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2

TCDV-114-司促-3736-202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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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98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江其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貳佰陸拾捌元, 及自如附件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延遲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2

TCDV-114-司促-3698-202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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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4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江玫瑾 高秀美 一、債務人江玫瑾、高秀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 壹仟陸佰捌拾玖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江玫瑾前就讀中臺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高 秀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借 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 442,859元整,並約定應 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 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 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 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上開利息、延遲利息應改按就 學貸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一固定計息,自民國113年0 6月01日起至民國114年01月23日止按就學貸款利率為 年率百分之一點七七五,本案轉列催收款項日為114 年01月24日,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至清償日止即應按 年率百分之二點七七五固定計息。 (四)詎債務人江玫瑾自113年06月0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341,68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另債務人高秀美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5 08條之規定,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 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2

TCDV-114-司促-3746-202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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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06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葉逸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如附 件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延遲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2

TCDV-114-司促-3706-202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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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童柏鈞 童耀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伍佰陸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童柏鈞前就讀中臺 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童耀瑩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就學貸款9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 142,834元整 ,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 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二) 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 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 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 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 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上開利息、延遲利息應改按就學貸 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一固定計息,自民國113年06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23日止按就學貸款利率為年率百分之一點 七七五,本案轉列催收款項日為114年01月24日,轉列催收 款項之日起至清償日止即應按年率百分之二點七七五固定計 息。(四)詎債務人童柏鈞自113年06月01日起即未依約清 償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21,56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另債務人童耀瑩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迅 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感法便。釋明文件: 借據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2

TCDV-114-司促-3745-202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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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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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0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李霈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參拾捌元,及如 附件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延遲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2

TCDV-114-司促-3704-202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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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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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03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鍾仁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貳拾壹元,及分 別依如附件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延遲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2

TCDV-114-司促-3703-202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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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90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賴玉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肆拾肆元,及自 如附件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延遲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2

TCDV-114-司促-3690-202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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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22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黎宥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貳拾元,及自如 附件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延遲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2

TCDV-114-司促-3722-202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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