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78號
原 告 華○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據被繼承人華○義國稅局遺產免稅證明書,本件分割遺
產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5,538元〔計算式
:(3,714,260+1,809,000+28,148+107+2,325,155+15,432+50,0
00+50)×1/4=1,985,53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701元。茲依家
事事件法第51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政學
PTDV-113-家補-178-2024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