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蘇秀娟
相 對 人 李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亦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李俊德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
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所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透支、保證債務(係指債務人擔任他人借款、透支之保
證人,則就其所保證之債務於保證期間或未獲清償前,均
為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信用卡契約等四項,均含其
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
強制執行之費用、參與分配之費用、其他經雙方所約定之
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抵押權人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用)與
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設定新臺幣(下同)①3
,120,000元②2,472,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
定期日均為民國136年1月1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相對人李俊德於106年1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550,000元②
2,600,000元③410,000元④10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26年
7月13日止,均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本金或付息時,聲請人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
知相對人後,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自113年7月13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屢經催討無效,依上開約定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共3,254,666元及其利息、違約
金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中長
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個金授信總約定書、債務寬緩展延
申請書、繳款催告書、退件信封等影本各1件,債務寬緩
展延通知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
約定事項等影本各2件,放款利率、申保人借款資料查詢
、郵件查詢、戶籍謄本等各1件,放款往來明細查詢4件,
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於法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
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
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
未陳述意見,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25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北區 東豐段 968 64.00 全部 002 臺南市 北區 東豐段 968-8 2.00 3分之2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256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三 層 屋頂突出物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001 809 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3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38.32 38.93 38.93 5.23 121.41 平方公尺 全部
TNDV-113-司拍-256-202410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