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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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535號 聲 請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廖富山即廖萬山即廖茂山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 9條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住所設在 雲林○○○○○○○○。是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須依公示送 達為之,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09

ULDV-113-司促-6535-20241009-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319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余孟鴻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余孟鴻住高雄市鳥松區,非本院轄區 ,本院對其無管轄權,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09

ULDV-113-司促-6319-20241009-2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08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吳涵妤即吳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553元,及自民國1 00年10月1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09

ULDV-113-司促-6081-20241009-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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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48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李瑞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8,503元,及自民國 96年10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 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暨自96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09

ULDV-113-司促-6489-20241009-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53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彭懷恩即彭茂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0,919元,及其中4 6,379元部分自民國113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09

ULDV-113-司促-6538-20241009-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44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葉祥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48,715元,暨自民 國113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6%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3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08

ULDV-113-司促-6449-20241008-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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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44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李照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2,326元,及其中29 ,659元自民國113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 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300元,第二期400元,第三期500元 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08

ULDV-113-司促-6444-20241008-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45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黃治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5,801元,及自民 國113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 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08

ULDV-113-司促-6450-20241008-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45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佑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8,446元,及其中①9 ,283元部分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2 %計算之利息,②18,264元部分自113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08

ULDV-113-司促-6458-20241008-1

司他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28號 受裁定人即 相 對 人 鍾經報 上列相對人與聲請人邱桂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確 定應徵收之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受裁定人即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項亦有明文,而依立法理由之說明,旨在「促使當事人早 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 出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依同法第114條第1項裁 定,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 適用本項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 民事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 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13年度港救字第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 助,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經本院113年度港小字第90號民 事簡易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又聲 請人於起訴時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 。復照上開確定簡易判決由受裁定人即相對人負擔,並自本 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2024-10-08

ULDV-113-司他-28-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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