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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499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張珮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36,949元,及其中新台幣35,0 50元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 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4.3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5-01-08

SCDV-113-司促-12499-20250108-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5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李倢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參佰柒拾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 之四點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1-07

TNDV-114-司促-355-20250107-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2號 債 權 人 劉育齊 債 務 人 吳奇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及自 民國113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遲延利 息,暨依每佰元日息一角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07

ULDV-114-司促-52-2025010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6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 務 人 陳梓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肆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1-07

TCDV-114-司促-616-20250107-1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28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 務 人 林秝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伍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1-06

TTDV-113-司促-5028-20250106-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93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 務 人 王宜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6,45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 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 萬分之5.4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5-01-05

SCDV-113-司促-12393-20250105-2

司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張美懿 相 對 人 張榮裕 關 係 人 張濬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相對人張榮裕、關係人張濬哲於 民國113年6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50萬元, 且約定113年9月21日償還,利息依年利率6%計算、逾期未還 依每百元日息1角計付懲罰性違約金,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為擔保,設定普通抵押權250萬元,經登記在案。惟清償 期屆至後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本票、借據等件為證。本件普 通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債務清償期業已屆至,聲請人陳稱 其仍未受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聲請 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2025-01-03

ILDV-113-司拍-144-20250103-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停止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范良新 相 對 人 白景文 莊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參佰柒拾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本院一一三年 度司執字第九二八六四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及囑託臺灣南 投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司執助字第一二0八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 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一三年度重訴字第五一九號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行,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 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 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 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 之損害額定之。債權人因執行程序之停止,致原預期受償之 時間延後所生之損害,應可為定擔保數額之依據,且依通常 社會觀念,使用金錢之對價即為利息。故執行債權倘為金錢 債權,債權人因執行程序停止,致受償時間延後,通常應可 認係損失停止期間利用該債權額所能取得之利息。再依民法 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規定,依年息百分之5法定利率 計算遲延利息。此項遲延利息之本質屬於法定損害賠償,應 可據為金錢債權遲延受償所可能發生之損害之賠償標準。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 院民公鈞字第704號公證書(下稱系爭公證書)為執行名義 ,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3年度司執 字第92864號給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 )受理中,並囑託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 208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囑託執行事件)代為執行。 然聲請人係遭詐騙集團以「假檢警詐騙」手法而陷入錯誤, 依指示於民國113年5月29日將印鑑證明及門牌號碼臺北市○○ 區○○街0號3樓房屋暨坐落土地(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狀 交予詐騙集團,嗣詐騙集團於系爭房地上設定新臺幣(下同 )1,8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指示聲請人於113年6月5 日至民間公證人楊程鈞事務所與相對人簽署900萬元之金錢 借貸契約書(下稱系爭借貸契約)並經作成系爭公證書,當 場相對人提出現金900萬元,聲請人亦簽發票面金額900萬元 之本票1紙交付相對人,惟相對人及代書等人扣除利息、手 續費、代書費共1,683,000元後,僅交付聲請人7,317,000元 ,聲請人旋依詐騙集團指示將該7,317,000元交付予在附近 等待之車手,聲請人於113年8月12日發現遭詐騙後,已於同 年月15日報警並提起刑事詐欺告訴。因兩造間不成立消費借 貸關係,聲請人業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請求確認債權 不存在,經本院以113年度重訴字第51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 下稱系爭異議之訴事件)受理,而系爭執行事件已進行拍賣 系爭房地程序,為避免聲請人因此發生無法回復之損害,爰 聲請裁定准聲請人供擔保停止系爭執行事件及系爭囑託執行 事件之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  ㈠相對人持系爭公證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 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並囑託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代為執行。 系爭公證書「約定逕受強制執行及其意旨」係記載:「乙方 (即聲請人)若未依約清償借款、利息、違約金等一切金錢 給付(包含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均願逕受強制執行。」等 語,而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目前仍在進行中,且聲請人 已對相對人提起系爭異議之訴事件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系爭執行事件、系爭異議之訴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 人就系爭執行事件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既有爭執,依上開強制 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其聲請供擔保停止執行,應予准 許。  ㈡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900萬元,及自113年9月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每百元日 息3角計付之懲性違約金。是本件相對人因聲請人提起系爭 異議之訴事件並聲請停止執行致延宕受償之債權本金、利息 及違約金,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本件停止執行事件聲請日前 1日,即113年12月22日止)止之金額合計為12,330,025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又聲請人提起之訴訟標的價額已逾150 萬元,屬得上訴第三審案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 點規定,第一、二、三審辦案期限分別為2年、2年6個月、1 年6個月,故系爭執行事件執行程序停止之期間預估約6年, 並據此推算相對人於該停止執行期間可能遭受之法定利息損 失約為3,699,008元(計算式:12,330,025元×5%×6年=3,699 ,00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復考量裁判送達、分案等均需 時日,認關於聲請人應提供之擔保金額應以370萬元為適當 。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類別 起算日 截止日 計算基數 利率 金額 1 本金 9,000,000元 2 利息 113年9月5日 113年12月22日 109日 月息1.2% 387,025元 3 違約金 113年9月5日 113年12月22日 109日 日息3角 2,943,000元 合計 12,330,025元

2025-01-02

SLDV-113-聲-222-20250102-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陳亭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陸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 臺幣捌仟伍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 之四點三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1-02

TNDV-114-司促-80-20250102-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李若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壹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 按日息萬分之四點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1-02

TNDV-114-司促-79-2025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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