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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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05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楊佳芬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零貳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 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 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102,028元,其中已到期本金97, 382元(已到期之本金97,382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 ,應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 ;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3,486元、違約金雜費計1,160元、分 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05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7382元 楊佳芬 自民國 113 年 11月 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16

KLDV-113-司促-7051-202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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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03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劉莉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零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1年12月20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 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 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 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 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 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 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 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 截至民國113年11月24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下同)258,0 09元,及其中本金246,367元未按期繳付。 查債務人至113年11月24日止,帳款尚餘258,009元及其中本 金246,367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 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03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120元 劉莉玲 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88% 002 新臺幣229247元 劉莉玲 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7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13

KLDV-113-司促-7039-2024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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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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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04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王迺琪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壹佰壹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86年01月10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 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 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13

KLDV-113-司促-7043-2024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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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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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89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陳品臻 債 務 人 陳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捌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12

KLDV-113-司促-6989-202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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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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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81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田心伶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參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12

KLDV-113-司促-6981-202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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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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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00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張睿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柒佰陸拾壹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7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7,761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12

KLDV-113-司促-7008-202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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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02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林金福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7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37,520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12

KLDV-113-司促-7020-20241212-1

司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73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許歆悦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零玖拾參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12

KLDV-113-司促-6973-202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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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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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4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劉莉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陸仟捌佰伍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下同)112年9 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借款利率依 年利率5.5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 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 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 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61,034元及相關之利 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2年10月24日向 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83%計算,債 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 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 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 債權人借款95,82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694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61034元 劉莉玲 自民國113年8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53% 002 新臺幣95820元 劉莉玲 自民國113年7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8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61034元 劉莉玲 暨自民國113年8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95820元 劉莉玲 暨自民國113年8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11

KLDV-113-司促-6940-2024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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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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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3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郭凡瑋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參仟玖佰玖拾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捌萬參仟伍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5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下同)83 ,990元,及其中本金83,513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11

KLDV-113-司促-6936-2024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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