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05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楊佳芬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零貳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
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
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102,028元,其中已到期本金97,
382元(已到期之本金97,382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
,應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
;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3,486元、違約金雜費計1,160元、分
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05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7382元 楊佳芬 自民國 113 年 11月 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KLDV-113-司促-7051-202412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