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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張瑞和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相 對 人 台中港天龍宮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王品云律師於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762號 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壹、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為非法人團體,原主任委員王水 性辭任後,相對人之管理委員會未再接續選任主任委員代理 聲請人進行訴訟,恐有導致聲請人因本件訴訟久延而受損害 ,爰依上開規定,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貳、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 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 ,於法人之代表人、第40條第3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4項 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民 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法定代 理人不能行代理權,不僅指法律上不能(如經法院宣告停止 其權利)而言,並包括事實上之不能(如心神喪失、利害衝 突等)在內(最高法院50年台抗字第187號裁定意旨參照) 。 參、查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為被告提起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由本 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762號事件審理中,相對人原法定代理 人即主任委員陳再添辭任後,選任王水性為新任主任委員, 惟王水性亦於113年6月30日辭任,相對人未再選任主任委員 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訴訟卷宗核閱無訛,堪認相對 人現已無可擔任其法定代理人之人於系爭訴訟中代理相對人 為訴訟行為。為免相對人因無人代理,致系爭訴訟久延而使 聲請人之權益受損,本件確有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 要,是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核與前揭法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本院函請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 下稱臺中律師公會)推薦適合擔任特別代理人之人選,獲回 覆推薦王品云律師為擔任本件特別代理人人選之一。茲審酌 王品云律師為國立中興大學財經法學系學士,具民事法學專 長,且自111年12月執業迄今,有臺中律師公會願任特別代 理人之會員名冊在卷可稽,其與兩造未有何利害關係,當適 於代理相對人於系爭訴訟中行使權利,爰依法選任王品云律 師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肆、末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又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 及駁回選任特別代理人聲請之裁定,倘係於訴訟程序進行中 所為者,均不得抗告,僅於訴訟繫屬前所為者,始得為抗告 (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70號裁定意旨、88年度第9次民 事庭會議決議見解參照)。本件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核 屬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照上開說明,自屬不得抗 告之裁定,附此敘明。 伍、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2024-10-04

TCDV-113-聲-259-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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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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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09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江育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參佰伍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江育陞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 民國113年08月27日止累計85,355元正未給付,其中80,26 4元為消費款;3,959元為利息;1,13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9096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0264元 江育陞 自民國113年08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4-10-04

TCDV-113-司促-29096-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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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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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11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蕭建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柒仟壹佰參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蕭建德於民國113年03 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3月15日 起至民國120年03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5.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6日止累計248,742元正未 給付,其中243,117元為本金;5,62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蕭建德 於民國112年09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0元,約定自民國 112年09月11日起至民國117年09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 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 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6日止累計3 98,389元正未給付,其中390,616元為本金;7,473元為利息 ;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 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911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3117元 蕭建德 自民國113年09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90616元 蕭建德 自民國113年09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計算之利息

2024-10-04

TCDV-113-司促-29116-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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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05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沈至隆 陳麗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參仟玖佰陸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沈至隆前就讀修平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陳 麗娟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六筆, 金額334,074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 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二)沈至隆貸款因申請時未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依約 應自撥款日起按月付息並於本金應還日起(即學業完 成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併同本金分期償還。 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 (三)惟債務人沈至隆自民國113年06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333,966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 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 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 本息。另債務人陳麗娟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 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第五一0之規定,狀請鈞院 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4

TCDV-113-司促-29057-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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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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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07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靖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壹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捌仟零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2年2月3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 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 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 ,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 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 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 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9月1日止,帳款尚餘29,916元,及其 中本金28,046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 關證物,狀請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 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㈢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 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 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 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4

TCDV-113-司促-29073-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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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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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7664號 債 權 人 賴承孝 債 務 人 邱傳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4

TCDV-113-司促-27664-2024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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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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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99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佳君 債 務 人 熊詩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貳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 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4

TCDV-113-司促-28996-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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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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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11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江志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伍仟伍佰柒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江志雄於民國113年05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32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5月09日起至民國120年05月0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9月26日止累計339,219元正未給付,其中320,000元為本 金;18,519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江志雄於民國112年07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04日起至民國119年07月0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07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9月26日止累計286,358元正未給付,其中273,461元為本 金;12,011元為利息;88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9110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0000元 江志雄 自民國113年09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73461元 江志雄 自民國113年09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07%計算之利息

2024-10-04

TCDV-113-司促-29110-2024100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10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鐘郁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鐘郁鈞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27日止累計33,556 元正未給付,其中30,399元為消費款;1,699元為循環 利息;1,45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9103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399元 鐘郁鈞 自民國113年08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4-10-04

TCDV-113-司促-29103-2024100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08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楊煜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玖佰貳拾捌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楊煜騰向債權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27日止累計10,92 8元正未給付,其中9,152元為消費款;576元為循環利息;1 ,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 、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908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152元 楊煜騰 自民國113年08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4-10-04

TCDV-113-司促-29084-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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