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劉淼超
債 務 人 李秉澔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68,000元,及其中65,080元自民國114年2月
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KMDV-114-司促-211-20250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