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383號
原 告 周翡莉
被 告 朱紫彤
林瑋婕
洪鋌晳
林嘉玲
劉冠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
代 表 人 陳佳文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分行
上列一人
代 表 人 游詩媚
被 告 黃詣程
呂思帆
劉泊枋
吳陳奕勳
吳志彰 住○○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吳柏叡
住○○市○○區○○街00巷00弄0號00樓
鄭嘉展
周晴慧
俞詠祥
鄭博譽
劉文傑
胡嘉玲
戴耀霆
曲德新
楊惠如
林子杰
徐仲暐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2號銀行法等案件(下
稱「刑事本案」),經原告對其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分行雖均非刑事本案之被告
,惟經本院刑事本案判決認定為被告朱紫彤原任職之銀行而為其
僱用人,並經原告依民法第188條等規定,主張其等應與被告朱
紫彤等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另被告劉冠麟、黃詣程、呂思帆
、劉泊枋、吳陳奕勳、吳志彰、吳柏叡、鄭嘉展、周晴慧、俞詠
祥、鄭博譽、劉文傑、胡嘉玲、戴耀霆、曲德新、楊惠如、林子
杰、徐仲暐及劉泊枋均涉犯本案,並經原告依民法第185條等規
定,主張其等應與被告朱紫彤等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爰就前
揭相關被告均一併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TPHM-113-附民-2383-20250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