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19

案號

TPHM-113-附民-2383-2025021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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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等法院審理了一起刑事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周翡莉對多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包括朱紫彤等自然人,以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和其成功分行。法院認為案情複雜,審理需要較長時間,因此決定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民事庭審理。特別說明的是,雖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和其分行並非刑事案件的被告,但因原告主張他們是朱紫彤的僱用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故一併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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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383號 原 告 周翡莉 被 告 朱紫彤 林瑋婕 洪鋌晳 林嘉玲 劉冠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 代 表 人 陳佳文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分行 上列一人 代 表 人 游詩媚 被 告 黃詣程 呂思帆 劉泊枋 吳陳奕勳 吳志彰 住○○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吳柏叡 住○○市○○區○○街00巷00弄0號00樓 鄭嘉展 周晴慧 俞詠祥 鄭博譽 劉文傑 胡嘉玲 戴耀霆 曲德新 楊惠如 林子杰 徐仲暐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2號銀行法等案件(下 稱「刑事本案」),經原告對其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分行雖均非刑事本案之被告 ,惟經本院刑事本案判決認定為被告朱紫彤原任職之銀行而為其 僱用人,並經原告依民法第188條等規定,主張其等應與被告朱紫彤等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另被告劉冠麟黃詣程呂思帆劉泊枋吳陳奕勳吳志彰吳柏叡鄭嘉展周晴慧俞詠祥鄭博譽劉文傑胡嘉玲戴耀霆曲德新楊惠如林子杰徐仲暐劉泊枋均涉犯本案,並經原告依民法第185條等規 定,主張其等應與被告朱紫彤等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爰就前 揭相關被告均一併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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