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吳水銀
代 理 人 陳信村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秀足等人間返還代墊費事件,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
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林佳雲、彭連並非卷附調解方案筆錄所載之相對人,聲請
人應查明是否有誤寫誤繕,如有誤應更正正確之相對人姓名
。
二、聲請人應提出郭有傳、張秀足為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三、又卷附調解方案筆錄所載之相對人,並無林啟文、魏秋香等
人,聲請人應補正請求權基礎為何(主張之依據),並詳述請
求林啟文、魏秋香應給付代墊之具體理由。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TLEV-113-六簡調-445-20241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