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黃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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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佳欣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佳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佳欣前犯詐欺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1年1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14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2024-10-08

KSHM-113-聲保-363-20241008-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俊郎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郎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判處有期徒刑20年,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 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核准假 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年度上訴 字第70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2024-10-08

KSHM-113-聲保-379-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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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啟廣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啟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啟廣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852號),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2024-10-08

KSHM-113-聲保-382-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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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坤泉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坤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坤泉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0月4日 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年 度上訴字第109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2024-10-08

KSHM-113-聲保-368-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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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佳宏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佳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佳宏前犯詐欺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2年10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 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483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2024-10-08

KSHM-113-聲保-375-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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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坤榮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坤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坤榮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 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 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 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51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2024-10-08

KSHM-113-聲保-390-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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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彥呈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 執聲付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彥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彥呈前犯殺人未遂罪,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6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6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2024-10-08

KSHM-113-聲保-387-20241008-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相喜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相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相喜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嗣經本院 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8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2024-10-08

KSHM-113-聲保-378-20241008-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文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文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05號),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2024-10-08

KSHM-113-聲保-385-20241008-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德彥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德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德彥前犯詐欺等罪,經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 ,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 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08年度上訴字第128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2024-10-08

KSHM-113-聲保-391-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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