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8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驥翔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緝字第966號、第9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驥翔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
碼等資料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實施財產犯罪之用,並
作為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工具,仍不違背其本意,竟基於
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1月5日前不
詳時許,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帳戶(
下稱本案郵局帳戶)之資料,提供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以做為從事財產犯罪、逃避偵查機關查緝之工具。嗣該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楊驥翔名下郵局帳
戶之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
錢之犯意,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
示之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附表所示之款項
匯入楊驥翔名下郵局帳戶,嗣上開款項入帳後,不詳詐欺集
團成員旋將該些款項轉匯完畢,以此方式幫助該詐騙集團詐
欺取財,並掩飾、隱匿該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因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
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第1
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刑
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經
檢察官起訴後,被告已於113年8月5日死亡,有被告之戶役
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1紙在卷可憑。是被告既已死
亡,揆諸前揭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郁淳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提告與否) 詐術內容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蔡琦 於111年11月03日23時許,告訴人蔡琦於社群軟體臉書結識帳號「楊麗雅」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人,佯出售名牌包,致告訴人蔡琦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11月05日 10時08分許 5萬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楊驥翔) 111年11月05日10時09分許 2萬8,000元 2 簡筱蓉 於111年11月03日10時許,告訴人簡筱蓉於社群軟體臉書結識帳號「黃欣欣」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人,佯出售名牌包,致告訴人簡筱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11月05日 10時33分許 4萬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楊驥翔) 3 吳佩珊 於111年11月05日10時39分許,告訴人吳佩珊於社群軟體臉書結識帳號「易梅」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人,佯出售名牌包,致告訴人吳佩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11月05日 11時02分許 3萬8,000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楊驥翔) 4 劉緯彤 於111年11月05日10時39分許,告訴人劉緯彤於社群軟體臉書結識帳號「蔡秀雄」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人,佯出售撞球球桿,致告訴人劉緯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11月06日 11時05分許 2萬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楊驥翔) 5 田湘羚 於111年11月06日09時許,告訴人田湘羚於社群軟體臉書結識帳號「易梅」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人,佯出售名牌包,致告訴人田湘羚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11月06日 11時10分許 5萬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楊驥翔) 6 陳白汶 於111年11月06日09時許,告訴人陳白汶於社群軟體臉書結識帳號「Anna Lin」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人,佯出售名牌包,致告訴人陳白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11月06日 11時24分許 5萬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楊驥翔) 111年11月06日 11時25分許 2萬4,000元 7 洪詩婷 於111年11月03日某不詳時點,告訴人洪詩婷於社群軟體臉書結識帳號「Shinu Lin」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人,佯出售名牌包,致告訴人洪詩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11月06日 11時30分許 1萬7,000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楊驥翔) 8 陳小凌 於111年11月05日某不詳時點,告訴人陳小凌於社群軟體臉書結識帳號「洪遊遊」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人,佯出售二手烤箱,致告訴人陳小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11月06日 11時37分許 5,500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楊驥翔) 9 張凱筑 於111年11月05日某不詳時點,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雅芝」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向告訴人張凱筑楊稱:依指示於投資網站操作即可獲利等語,致告訴人張凱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11月06日 10時57分許 4,328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楊驥翔) 111年11月06日 11時20分許 1萬0,718元 10 宋承睿 於000年00月間某不詳時點,通訊軟體Line暱稱「雷渝晴」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向告訴人宋承睿楊稱:依指示於投資網站操作即可獲利等語,致告訴人宋承睿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11月06日 11時13分許 3,260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楊驥翔)
TYDM-113-金訴-873-20241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