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複 代理人 楊逸政律師
被 告 李淑惠(兼被告李東輝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坐落於臺東縣○○鎮○○○段○○地號土地上如附表一各
編號所示之地上物除去,並將上開土地(面積共計四千九百
三十一點八四平方公尺)返還原告。
二、被告應給付新臺幣陸拾參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返還前項所示土地之
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零柒元。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佰零玖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肆萬柒仟捌佰零
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壹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拾參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於每月履行期屆至後以新臺幣參仟玖佰
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每期新臺幣壹萬壹
仟伍佰零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國有財產撥給各地國家機關使用者,名義上雖仍為國有,
實際上即為使用機關行使所有人之權利,故本院對於是類財
產,向准由管領機關起訴,代國家主張所有權人之權利(最
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680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坐落
於臺東縣○○鎮○○○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登記所
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管理者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有土地建
物查詢資料在卷可憑(詳本院卷第17頁),而原告為系爭房
地管理機關即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轄獨立之行政機關,並非
其內部單位,且系爭房地係屬原告業務職掌範圍,確由原告
直接管領,其即得代國家主張所有權人之權利;故本件原告
以被告無權占有房地為由,訴請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及給
付相當於使用補償金之不當得利,係以管理機關之地位代表
國家起訴,行使所有權人之權利,依上開說明,核無不合。
二、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
第168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
訟;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
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6條分別亦有明文。經查:
原告起訴時原將李東輝即訴外人曾菊娘之繼承人列為本件共
同被告(見本院卷第9頁),嗣因李東輝於民國112年8月16
日即起訴後死亡(見限閱卷),其第一順序繼承人李靜怡、
李宗佳、李宗林、李楟萱、李芷妤、莊珺絴均聲明拋棄繼承
,且其第二順序繼承人則皆早於李東輝死亡,而以其妹即被
告李淑惠為其繼承人,原告乃於113年3月18日以民事陳報狀
,聲明由李淑惠承受李東輝之訴訟(見本院卷第135頁,原
告書狀誤繕為更正,核其真意為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並由本院將繕本送達對造,依法已生承受訴訟之效力。
三、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本
件原告起訴後已依地政機關函覆之測量結果請求更正拆除房
屋等地上物之位置、面積及範圍如訴之聲明即主文第1項所
示,原告此項更正並未變更訴訟標的,僅屬補充聲明使之完
足、明確,於法尚無不符,合先敘明。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系爭土地為國有土地,原告為管理機關。詎被告無合法權源
,以附表一各編號使用方式欄所示之方式,占有使用系爭土
地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部分土地(占用面積詳附表一)。被
告占用系爭土地,既無正當權源,自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
利益,致原告受有不能使用系爭土地之損害,依民法第767
條第1項及第179條規定,伊得請求被告除去如附表一各編號
使用方式欄所載之地上物(下合稱系爭地上物)返還土地,
並就系爭土地,請求被告償還自109年4月1日至113年10月31
日止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63萬2,885元【每月租金計算公
式為:申報地價×占用面積×5%÷12個月,詳附表二,月補償
金元以下無條件捨去。】,暨請求被告自113年11月1日起至
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1萬1
,507元(即系爭土地之月補償金)。
㈡並聲明:
1.如主文第1項至第3項所示。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
段、中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土地為中華民國所有,由原
告所管理,被告則無權占有於其上搭建如附表一各編號「使
用方式」欄所示地上物使用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土地之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李東輝、李淑惠之戶籍資料;原告勘查
占用現況照片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27頁),復經
本院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勘驗現場明確,有勘驗筆錄、現場
照片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73頁至第188頁)。而被告經合
法通知,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
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視同自認,原告主張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土
地上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地上物拆除騰空,並將系爭土地
返還予原告,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占有他人之物,因影
響他人對該物之使用收益,自係侵害他人所有權之利益歸屬
。而占有人因對占有物有事實上之管領力,故占有本身於法
律上縱不認為係權利,然亦可被認為係一種利益,故占有人
因占有他人之物,當然可認為其已獲取占有之利益,至於占
有人實際上從事何用途,則均非所問。而無權占有他人之不
動產,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最
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69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準此,無權
占有人顯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並致不動產所有權人
受有損害,則不動產所有權人自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
請求無權占有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經查,被告無權占
用系爭土地,係屬無法律上原因受有使用土地之利益,致原
告受有損害,又依其利益之性質(即占有系爭土地之利益)
不能返還,依前揭說明,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因無權占用系爭
土地所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自屬有據。
㈢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7點規定,占用期間
使用補償金,按占用情形依附表基準向實際占用人追收。前
開基準表就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屬「基地」者,土地每年
以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佐以國有非公
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第55點亦規定:「出租不動產之租金
,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計算方式計收:㈠基地:年租金為
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本院審酌系爭
土地鄰台11線公路,交通便利,暨被告占用系爭土地所受利
益等情,並參照前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及國
有非公用不動產使用補償金計收基準表之規定,認原告主張
依前揭規定,作為本件計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標準,
應屬妥適。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自109年4月至113年10
月止,按申報地價5%計算占用系爭土地範圍相當於租金利益
之不當得利,應准許之。復查,本件被告占用系爭土地,迄
今仍無拆除地上物所占用範圍並返還占用土地之意,顯有繼
續占用之虞,足見原告自有預為請求之必要,故原告就被告
繼續占用所獲之不當得利,提起將來給付之訴,預為請求被
告應予返還,核無不合。
㈣末按不當得利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
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
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
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182條
第2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依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
爭土地109年4月至113年10月止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63萬2
,885元,迄未給付,已然遲延,則原告併請求被告給付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4月12日(詳本院卷第67頁)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應為法之所許
。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179條規定,請求
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
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併依職權宣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
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均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裁判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附表一
編號 坐落土地地號 附圖 代碼 占用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使 用 方 式 備 註 1 臺東縣○○鎮○○○段00地號 A 72㎡ 鐵架蓋鐵皮 (住宅) 1.複丈成果圖出處頁數:本院卷第190頁、第191頁。 2.代碼F房屋之門牌號碼:臺東縣○○鎮○○路000號(見本院卷第184頁下方照片)。 2 B 58.86㎡ 鐵架蓋鐵皮 (倉庫) 3 C 56.43㎡ 磚造蓋鐵皮 (住宅) 4 D 25.26㎡ 木造蓋鐵皮 (住宅) 5 E 22.12㎡ 磚造蓋鐵皮 (住宅) 6 F 103.82㎡ 加強磚造 (住宅一、二層) 7 G 24.22㎡ 鐵架蓋鐵皮 (涼棚) 8 H 10.8㎡ 木造 (門廊) 9 I 13.78㎡ 鐵架木造 (平台) 10 J 7.22㎡ 鐵製樓梯 11 K 5.66㎡ 水泥地面 12 L 12.35㎡ 同上 13 M 11.47㎡ 鐵架蓋鐵皮 (倉庫) 14 N 39.65㎡ 鐵架蓋鐵皮 (浴廁) 15 O 11.31㎡ 鐵架木造 (平台) 16 P 74.43㎡ 鐵架蓋鐵皮 (倉庫) 17 Q 鐵架圍籬 18 R 同上 19 S 同上 20 T 同上
附表二
臺東縣○○鎮○○○段00地號 占用期間 申報地價 適用年份 申報地價 (元/㎡) 占用面積 (㎡) 年息率 每月相當 租金之利益 (新臺幣) 經歷月數 應繳金額 (新臺幣) 109年4月-113年10月 10901至11301各期 560元/㎡ 4931.84㎡ (整筆占用) 0.05 1萬1,507元 55 63萬2,8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