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923號
債 權 人 嚴金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秋白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契約編號:SE00000000、SE00000000、SE00000000影本
送院。
二、請提出繳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壹拾貳萬伍仟元予債務人之相關
證明文件(如收據、發票等)。
三、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CTDV-113-司促-14923-202411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