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事件繁雜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221-230 筆)

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96號 原 告 郭運蘭 被 告 蘇禹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26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侯景勻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秋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2025-03-07

TYDM-113-附民-796-20250307-1

附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439號 原 告 李言貞 被 告 侯宏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79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潘明彥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2025-03-07

TNDM-113-附民-2439-20250307-1

原簡附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陸雅芳 被 告 寶蜜吉娃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原金簡字第17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 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2025-03-07

SCDM-113-原簡附民-22-20250307-1

豐簡附民
豐原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豐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陳侑俞 被 告 陳秋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豐金簡字第15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 定移送本院豐原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嵎琇 法 官 林冠宇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伸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2025-03-07

FYEM-114-豐簡附民-10-20250307-1

附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36號 附民原告 高濬紘 附民被告 葉忠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易字第4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2025-03-06

TNDM-114-附民-536-20250306-1

原附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王熙華 被 告 張仲臣 張康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1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2025-03-06

KLDM-114-原附民-10-20250306-1

附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94號 原 告 徐孟廷 被 告 劉書瑋 吳世吉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895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禹璇

2025-03-06

KLDM-114-附民-94-20250306-1

交重附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5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邱素真 訴訟代理人 林翊涵 被 告 陳明德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920號 ),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5號 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法就當事人對於法院所為裁判或處分表示不服之救濟 途徑,固就應如何適用其程序,分別定有明文。然人民並非 法律專家,自難以充分瞭解各有關規定之文義,未能期待其 進行訴訟法上救濟程序時,得以正確使用相關名詞、用語。 是基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目的,法院應有探知其真意 以擇定適當程序之義務。就所受理當事人或其相關人員的請 求、聲明、聲請、上訴或抗告案,尋繹其意涵,探求真意, 而後依法律規定之程序予以適切、正確處理,並不受其使用 之詞文所拘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62號裁定意旨 參照)。查抗告人即原告(下稱抗告人)固提出「刑事附帶 民事聲明上訴狀」,內容並記載:「上訴人不服台灣台南地 方法院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5號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就 原判決全部提起上訴」、「理由:詳如附件1(陳明德)及 附件2(周蔡慧英)」,核其真意係表達不服本院113年度交 重附民字第65號裁定(被告陳明德)及判決(被告周蔡慧英 )而提起救濟之意,是就本院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5號裁 定(被告陳明德)部分,應依抗告程序處理,合先敘明。 二、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對於第1項裁 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 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 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抗告人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920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對 被告陳明德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業經本院以該部分事 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而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於民國114年1月14日以113年 度交重附民字第65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有該裁定1份在 卷可查,揆諸上開規定,此裁定不得抗告。詎抗告人仍就該 不得抗告之裁定提出抗告,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408條第1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李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2025-03-06

TNDM-113-交重附民-65-20250306-3

附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862號 原 告 謝淳榆 被 告 謝孟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林政斌 法 官 黃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2025-03-06

TNDM-113-附民-1862-20250306-1

附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5號 附民原告 廖涴諭 附民被告 葉忠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易字第4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2025-03-06

TNDM-114-附民-85-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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