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89號
債 權 人 紀家容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倪澤康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補正被繼承人倪澤康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均勿省略)及其
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均勿省略)。
又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有無選
任遺產管理人等事件(請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院查
詢)。㈡陳報倪澤康之繼承人姓名及住所地址為何?㈢請具狀
更正本件聲明為債務人應於繼承遺產範圍內連帶清償(參照
民法第1153條第1項)㈣陳報利息起算日為何?」,此項裁定
已於114年1月14日送達於債權人所在地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霧峰分局仁化派出所,於同年1月24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TCDV-114-司促-789-202502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