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住所送達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221-230 筆)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1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簡榆晏 債 務 人 陳奕蓁 一、債務人陳奕蓁、簡榆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 陸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簡榆晏前就讀華夏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陳奕蓁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80萬元,嗣並簽 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3 份,金額總計 128,49 5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 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08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 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 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 債務人簡榆晏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 51,600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 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4年01月14日,將該筆貸款轉列 催收款項。另債務人陳奕蓁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 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 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61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1,600元 陳奕蓁、簡榆晏 自民國113年09月11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1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自民國114年0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1,600元 陳奕蓁、簡榆晏 自民國113年 10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2-06

PCDV-114-司促-2618-20250206-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1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洪新凱 債 務 人 吳岑榆 一、債務人吳岑榆、洪新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仟伍佰 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洪新凱前就讀私立能仁家商邀同債務人吳岑榆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嗣並簽 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1 份,金額總計 30,994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 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2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 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 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 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 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 務人洪新凱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 7,510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 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18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 收款項。另債務人吳岑榆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 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 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 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61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510元 吳岑榆、洪新凱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510元 吳岑榆、洪新凱 自民國113年 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2-06

PCDV-114-司促-2613-20250206-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1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蕭祈安即蕭麗芳 債 務 人 田玉佩 一、債務人田玉佩、蕭祈安即蕭麗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肆拾柒萬柒仟零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蕭祈安即蕭麗芳前就讀華夏科技大學邀同債務 人田玉佩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 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二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80萬元 、10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12 份,金額總計 509,729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 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68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 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 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 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蕭祈安即蕭麗芳自民國113年0 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477,082 元未 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 3年12月18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田玉佩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 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 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 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61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77,082元 田玉佩、蕭祈安即蕭麗芳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77,082元 田玉佩、蕭祈安即蕭麗芳 自民國113年 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2-06

PCDV-114-司促-2617-20250206-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旭 孫智豪 洪春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參仟捌佰捌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24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3,886元 洪春惠、孫旭、孫智豪 自113.08.01起 至114.01.20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03,886元 洪春惠、孫旭、孫智豪 自114.01.21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3,886元 洪春惠、孫旭、孫智豪 自113.09.02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六個月(含)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計,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1246號) (一)緣債務人孫旭於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孫智 豪、洪春惠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1紙(利息利率、遲延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釋明 文件借據所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 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 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對應付未 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倘經債權人將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 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條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 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借款人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 (該合計數下稱遲延利率)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 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 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 個月部分)計算(放款借據第一節第六條)。 (二)惟債務人孫旭未依約履行債務,訖今尚結欠本金203,88 6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 訂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 ,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喪失期限 之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另債務人孫智豪、洪春惠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 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1項 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 件:借據影本、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及催收查詢單、就學貸 款利率資料表各乙份。

2025-02-05

TPDV-114-司促-1246-20250205-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2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黃詩惠 債 務 人 吳欣穎 債 務 人 吳儋培 一、債務人吳欣穎、吳儋培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 玖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欣穎於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吳 儋培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 利息利率、遲延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釋明文件借 據所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 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 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倘經債權人將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 收款項之日起,前條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 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借款人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該合 計數下稱遲延利率)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 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 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 部分)計算(放款借據第一節第六條)。(二)惟債務人吳欣穎 未依約履行債務,訖今尚結欠本金200,952元整及如附表所 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人 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 部到期,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喪失期限之利益,債權人得 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債務人吳儋培既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 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 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1項之規定, 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 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 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52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00,952元 吳欣穎、吳儋培 自民國113年8月19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20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4年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00,952元 吳欣穎、吳儋培 自民國113年 9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2025-02-05

PCDV-114-司促-2526-20250205-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2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黃詩惠 債 務 人 王詠淳 債 務 人 盧淑萍 一、債務人王詠淳、盧淑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 玖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詠淳於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盧 淑萍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 利息利率、遲延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釋明文件借 據所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 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 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倘經債權人將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 收款項之日起,前條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 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借款人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該合 計數下稱遲延利率)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 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 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 部分)計算(放款借據第一節第六條)。 (二)惟債務人王詠淳未依約履行債務,訖今尚結欠本金55,9 08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 訂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 ,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喪失期限 之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另債務人盧淑萍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 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1項 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及催收查詢單、 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各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52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5,908元 王詠淳、盧淑萍 自民國113年8月26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20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4年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5,908元 王詠淳、盧淑萍 自民國113年 9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2025-02-05

PCDV-114-司促-2528-20250205-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暐傑 林佳良 一、債務人林佳良、林暐傑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 捌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 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 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822元 自113.08.27起 至114.01.20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2,822元 自114.01.21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822元 自113.09.28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六個月(含)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計,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 ==========強制換頁========== 附件: (一)緣債務人林暐傑於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林佳良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利息 利率、遲延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釋明文件借據所 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 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 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 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倘經債權人將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 之日起,前條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 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借款人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該合計數下 稱遲延利率)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 ,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 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 計算(放款借據第一節第六條)。 (二)惟債務人林暐傑未依約履行債務,訖今尚結欠本金22,822元 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 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其 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喪失期限之利 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債 務人林佳良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 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1項之規 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 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2025-02-05

TPDV-114-司促-1248-20250205-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9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信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771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3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 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游信德於民國110年6月16日來行申請勞工紓 困貸款新臺幣100,000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民國110年 6月25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 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願就延遲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 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 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 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二) 詎債務人游信德勞工紓困貸款自民國113年4月25日起,即未 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6,771元及如「請求之 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 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三)本件勞工紓困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 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 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 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

2025-02-05

SLDV-113-司促-14941-20250205-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仲熙 黃秀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萬玖仟參佰陸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25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9361元 陳仲熙、黃秀文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13日(含)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309361元 陳仲熙、黃秀文 自民國114年0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9361元 陳仲熙、黃秀文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1251號) (一)債務人陳仲熙於民國106年至111年間邀同債務人黃秀 文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 筆,共計新臺幣309,980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為於階 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義務兵役服役期滿後滿一年(在職專 班無一年寬限期)之次日起開始分108期,於償還期間依年金 法按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就遲延還本 部分,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 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仲熙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即 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09,36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黃秀 文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 ,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 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 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戶 籍謄本 3.放款借據影本 4.撥款通知書影本 5.利率表

2025-02-05

TPDV-114-司促-1251-20250205-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蕓彤(原名朱子貞) 朱大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柒仟柒佰捌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25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7786元 朱大運、朱蕓彤(原名朱子貞) 自民國113年07月26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14日(含)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347786元 朱大運、朱蕓彤(原名朱子貞) 自民國114年0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7786元 朱大運、朱蕓彤即朱子貞 自民國113年08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1252號) (一)債務人朱蕓彤(原名朱子貞)於民國109年至112年間 邀同債務人朱大運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 生就學貸款」6筆,共計新臺幣347,786元整,借款期限及償 還辦法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義務兵役服役期滿後滿 一年(在職專班無一年寬限期)之次日起開始分72期,於償還 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 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 金。(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朱蕓彤即朱子貞自民 國113年8月2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47,78 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 蒙繳納,債務人朱大運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依如附表所示 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 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戶籍謄本 3.放款借據影本 4 .撥款通知書影本 5.利率表

2025-02-05

TPDV-114-司促-1252-20250205-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