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育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32,651元,及自民國113年
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1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
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穎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許育晟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
證一),借款期間自112年6月17日起,按月償還本息。二、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
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
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
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三、為此,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因債權人不明
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
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
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
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
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
德便。釋明文件:如附件
SLDV-113-司促-14269-202501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