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7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楊柏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柒佰伍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楊柏立於111年10月26日與聲請人訂立額度型貸款
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
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
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
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本
金債權:新臺幣119,848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六
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
十二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滯
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1)
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704元整。(2)延滯期間
利息:自113年10月22日起,以本金新臺幣119,848元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
款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二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
務管理費用:新臺幣20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二、詎債務
人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
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
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
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因債權人不明
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
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
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
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
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
德便。證物名稱及件數:ㄧ、額度型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
、交易紀錄一覽表影本乙份。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77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19848元 楊柏立 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2.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KSDV-114-司促-1771-202502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