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687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宏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毒偵字第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1日下午5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
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宏明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
結,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颱風致政
府宣布本轄停止上班,爰延展宣判期日至次一上班日如主文
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則宇
KLDM-113-易-687-2024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