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利息、違約金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221-230 筆)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7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淑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玖佰壹拾肆元, 及壹拾貳萬玖仟壹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5年9月23日開始與債權人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 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 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 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 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 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 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 5)。截至民國114年1月19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 133,914元,及其中本金129,130元未按期繳付。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月19日止,帳款尚餘133,914元 及其中本金129,130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2025-02-06

PCDV-114-司促-2871-20250206-2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4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賴子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捌佰壹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7年3月6日、111年11月8 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 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 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 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 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 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 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 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4年1月19日止,帳款尚餘 新臺幣(以下同)82,814元,及其中本金81,084元未按期繳 付。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月19日止,帳款尚餘82,814 元及其中本金81,084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44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0236元 賴子宏 自民國114年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75% 002 新臺幣20848元 賴子宏 自民國114年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

2025-02-06

PCDV-114-司促-2442-20250206-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2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聖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肆佰參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5年9月1日開始與債權人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 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 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 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 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 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 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 5)。截至民國114年1月19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 145,436元,及其中本金138,572元未按期繳付。二、查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1月19日止,帳款尚餘145,436元及其中本金1 38,572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 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62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4544元 黃聖哲 自民國114年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75% 002 新臺幣 54028元 黃聖哲 自民國114年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88%

2025-02-06

PCDV-114-司促-2625-20250206-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18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陳彥穎 債 務 人 呂紹傳即紹鴻企業社 債 務 人 謝豐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貳仟參 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呂紹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伍仟壹佰柒拾 陸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113年度司促字第34181號 附表一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9,970元 呂紹傳即紹鴻企業社、謝豐州 自民國113年10月20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3日止 年息2.295% 自民國113年1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295% 002 新臺幣 417,883元 自民國113年6月20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3日止 年息2.295% 自民國113年1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295%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9,970元 呂紹傳即紹鴻企業社、謝豐州 自民國113年 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002 新臺幣 417,883元 自民國113年 7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附表二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1,992元 呂紹傳 自民國113年6月20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3日止 年息2.295% 自民國113年1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295% 002 新臺幣 427,431元 自民國113年5月20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3日止 年息2.295% 自民國113年1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295%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1,992元 呂紹傳 自民國113年 7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002 新臺幣 427,431元 自民國113年 6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2-06

PCDV-113-司促-34181-20250206-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3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徐俞廷 徐敏南 一、債務人徐俞廷、徐敏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 捌仟陸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徐俞廷於民國108年至111年間邀同債務人徐敏 南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6 筆,共計新臺幣307,940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為於階 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義務兵役服役期滿後滿一年(在職專 班無一年寬限期)之次日起開始分72期,於償還期間依年金 法按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就遲延還本 部分,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 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徐俞廷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即 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58,6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徐敏 南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53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8697元 徐俞廷、徐敏南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16日(含)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58697元 徐俞廷、徐敏南 自民國114年0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8697元 徐俞廷、徐敏南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2-06

PCDV-114-司促-2530-20250206-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5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務 人 劉佳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陸佰捌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佳修於民國109年06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 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 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 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 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 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 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 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4,686元(含本金31, 337元、利息3,349元)及其中31,337元自民國113年10月1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45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337元 劉佳修 民國113年10月19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337元 劉佳修 民國113年10月19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2025-02-06

PCDV-114-司促-2459-20250206-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56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楊敏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捌仟捌佰參拾元 ,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2-05

PCDV-114-司促-1856-20250205-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2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黃詩惠 債 務 人 吳欣穎 債 務 人 吳儋培 一、債務人吳欣穎、吳儋培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 玖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欣穎於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吳 儋培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 利息利率、遲延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釋明文件借 據所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 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 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倘經債權人將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 收款項之日起,前條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 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借款人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該合 計數下稱遲延利率)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 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 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 部分)計算(放款借據第一節第六條)。(二)惟債務人吳欣穎 未依約履行債務,訖今尚結欠本金200,952元整及如附表所 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人 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 部到期,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喪失期限之利益,債權人得 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債務人吳儋培既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 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 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1項之規定, 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 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 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52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00,952元 吳欣穎、吳儋培 自民國113年8月19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20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4年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00,952元 吳欣穎、吳儋培 自民國113年 9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2025-02-05

PCDV-114-司促-2526-20250205-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8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非訟代理人 李慈閔 債 務 人 明彩玻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有郎 債 務 人 林佑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玖萬陸 仟肆佰壹拾陸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2-05

PCDV-114-司促-2589-20250205-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5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周弘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貳佰伍拾捌 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2-05

PCDV-114-司促-1857-20250205-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