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彭德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68,127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彭德誠於民國93年5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約
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
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
20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民國113年11月25日止累計946,943元正未給付,(其中215,9
54元為本金, 730,98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彭德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5日止累計221,184元正未給付,其
中53,623元為消費款;163,961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53,623元 彭德誠 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5,954元 彭德誠 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NTDV-113-司促-7560-202411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