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卓樹忠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221-230 筆)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29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林佩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肆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新臺幣貳仟壹佰元及違約 金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伍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4-10-17

TTDV-113-司促-3929-20241017-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811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許文遠 送達處所:中壢仁美○○○00000○○○(陸軍專科學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676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 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滯 納金新臺幣1,500元及違約金新臺幣2,968元,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0-16

PTDV-113-司促-9811-20241016-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809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鄭景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023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 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滯 納金新臺幣1,200元及違約金新臺幣2,002元,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0-16

PTDV-113-司促-9809-20241016-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646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李吉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參仟貳佰陸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 息 計 算 期間 年息 1 9,545元 民國113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14,653元 民國113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12,132元 民國113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1

KSDV-113-司促-18646-20241011-2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644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黃光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貳仟壹佰壹拾陸元,及其 中新台幣陸萬肆仟肆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1

KSDV-113-司促-18644-20241011-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645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陳雅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參仟壹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萬捌仟零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1

KSDV-113-司促-18645-20241011-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94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李爍樊即李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4,077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 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 期滯納金新臺幣1,800元、違約金新臺幣5,408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097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 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 期滯納金新臺幣1,500元、違約金新臺幣1,410元,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0-11

PTDV-113-司促-10094-20241011-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671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宋啟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壹仟捌佰貳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及逾期滯納金新台幣壹仟貳佰元、違約金 新台幣參仟壹佰捌拾參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1

KSDV-113-司促-18671-20241011-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670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張簡宗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伍仟貳佰玖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及逾期滯納金新台幣壹仟伍佰元、違約金 新台幣肆仟伍佰貳拾玖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1

KSDV-113-司促-18670-20241011-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643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吳家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參仟伍佰貳拾陸元,及其 中新台幣參萬捌仟貳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1

KSDV-113-司促-18643-20241011-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