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7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朱建州 住○○市○鎮區○○路0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代 理 人 蔡秋聰律師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000號1樓及179
號3至6樓、17至19樓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住同上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
債 權 人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市○○道○段000號16
樓
法定代理人 林文惠 住同上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同上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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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0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
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
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
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
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
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
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
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民國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41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聲請人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
生方案,經本院將該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
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並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以書
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嗣除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確表示不同意
更生方案(債權額合計新臺幣592,838元,佔債權比例31.97
%)外,而其餘3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於該期限內均
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
,則依前開條文意旨即視為同意。
三、另查,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設定有動產
抵押權,係有擔保債權,但迄未實行抵押權。雖陳報預估不
足受償額為無擔保債權,但其動產抵押權迄本裁定當天尚未
塗銷,此有動產擔保交易公示查詢服務查詢結果附卷可證,
故其未能受償額尚未確定,須待確定時始得按實際不足受償
額依更生條件受清償,本條例第35條第1項、施行細則第16
條第1、2項定有明文。是以,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
公司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應暫予保留,待其向本院陳報已塗銷
動產抵押權之證據及實際不足額時,再通知債務人按實際不
足額依更生條件還款。
四、綜上,本件更生事件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及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已逾半數,是
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再觀諸聲請人所提上開更
生方案,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條件已盡力清
償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
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附表:更生方案(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每一個月為一期,六年共計72期,於每月10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每期清償金額 渣打銀行 471,742 1,063 台北富邦銀行 121,096 273 裕融企業公司 698,874 1,575 裕富數位資融公司 513,167 1,157註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公司 49,500 112 合 計 1,854,379 4,180 總清償金額:300,960元,清償成數16.23%。 計算式均為:每期清償金額×各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總額,比較至小數點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註: 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應暫予保留,待其向本院陳報已塗銷動產抵押權之證據及實際不足額時,再通知債務人按實際不足額依更生條件還款。(詳見理由欄第點)
附件: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KSDV-113-司執消債更-87-202503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