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簡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馬延榮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財團法人澎湖社區廣播事業
基金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
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萬2,0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5,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MKEV-113-馬簡-44-202501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