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42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李易其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俋辰間請求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1,6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PCEV-114-板補-342-20250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