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周聰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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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56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羅梓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應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 同)592,33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 幣(下同)592,366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如有誤寫、誤 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之原本與正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2025-02-10

HLDV-113-司促-6561-2025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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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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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號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債 務 人 吳馨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56,038元,及自民 國113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收取300元之延遲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三 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10

HLDV-114-司促-63-202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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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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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9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李孟婷 李賢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2,910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2,910元 李孟婷、李賢王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9日止 按年息1.775%計收利息 001 新臺幣82,910元 李孟婷、李賢王 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775%計收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2,910元 李孟婷、李賢王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9日止 按年息0.1775%計收違約金 001 新臺幣82,910元 李孟婷、李賢王 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 至民國114年2月1日止 按年息0.2775%計收違約金 001 新臺幣82,910元 李孟婷、李賢王 自民國114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555%計收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07

HLDV-113-司促-7690-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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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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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71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志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2,512元,及其中29 ,642元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07

HLDV-113-司促-7713-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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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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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727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玉溪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添富 債 務 人 張震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50,000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2,500元 張震宇 自民國113年3月23日起 至民國113年9月22日止 按年息3.6399%計收利息 001 新臺幣332,500元 張震宇 自民國113年9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9708%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17,500元 張震宇 自民國113年3月23日起 至民國113年9月22日止 按年息3.6399%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17,500元 張震宇 自民國113年9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9708%計收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2,500元 張震宇 自113年3月23日起 至民國113年9月22日止 按年息3.6399 %計收違約金 001 新臺幣332,500元 張震宇 自民國113年9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9708 %計收違約金 002 新臺幣17,500元 張震宇 自民國113年3月23日起 至民國113年9月22日止 按年息3.6399 %計收違約金 002 新臺幣17,500元 張震宇 自民國113年9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9708 %計收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07

HLDV-113-司促-7727-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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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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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70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石益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54,825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1,351元 石益銘 自民國113年10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03%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419,803元 石益銘 自民國113年10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03 新臺幣93,671元 石益銘 自民國113年8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1.33%計收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1,351元 石益銘 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419,803元 石益銘 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93,671元 石益銘 自民國113年9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06

HLDV-113-司促-7706-202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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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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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70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徐珮珊 徐珍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9,356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9,356元 徐珮珊、徐珍廣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9日止 按年息1.775%計收利息 001 新臺幣109,356元 徐珮珊、徐珍廣 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775%計收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9,356元 徐珮珊、徐珍廣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9日止 按年息0.1775%計收違約金 001 新臺幣109,356元 徐珮珊、徐珍廣 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 至民國114年2月1日止 按年息0.2775%計收違約金 001 新臺幣109,356元 徐珮珊、徐珍廣 自民國114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555%計收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06

HLDV-113-司促-7701-202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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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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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9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涂佳銘 何秀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8,579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8,579元 涂佳銘、何秀鳳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9日止 按年息1.775%計收利息 001 新臺幣108,579元 涂佳銘、何秀鳳 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775%計收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8,579元 涂佳銘、何秀鳳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9日止 按年息0.1775%計收違約金 001 新臺幣108,579元 涂佳銘、何秀鳳 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 至民國114年2月1日止 按年息0.2775計收違約金 001 新臺幣108,579元 涂佳銘、何秀鳳 自民國114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555%計收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06

HLDV-113-司促-7697-20250206-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2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呂翌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1,103元,及其中59 ,649元自民國113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05

HLDV-113-司促-7629-20250205-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9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楊佳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7,522元,及自民國 104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05

HLDV-113-司促-7595-202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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