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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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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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04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江宏立 債 務 人 彭元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4,781元,及其中23 ,125元自民國113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1-04

HLDV-113-司促-6043-202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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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08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劉春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981元,及自民國 10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1-04

HLDV-113-司促-6087-202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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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97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侯向遠 債 務 人 林睦軒即曾明賢 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6,941元,及其 中170,444自民國(下同)96年2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4,227元,及自95年3月4日起至95 年4月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及自95年4月4日 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及自104年9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1-04

HLDV-113-司促-5972-202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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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974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王美珠 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75,366元,及自 民國(下同)95年2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20計算,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89,195元,及自95年5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1-04

HLDV-113-司促-5974-202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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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07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林秀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100元,及自民國 104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1-04

HLDV-113-司促-6079-202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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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08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陳佳穎即陳國珍即連國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265元,及自民國 104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1-04

HLDV-113-司促-6082-202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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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001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債 務 人 林志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8,199元,及其中1 50,000元自民國94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 .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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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06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陳春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9,308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904元 陳春英 自民國103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43,404元 陳春英 自民國106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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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944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李浩 一、債務人李浩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432元,及自 民國10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應予駁回。(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 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 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 聲請,其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經查,債務人徐金花已於民國106年1月29日死亡,而 無當事人能力,有本院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 明,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金花核發支付命令的部分,於法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1-04

HLDV-113-司促-5944-202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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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04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江宏立 債 務 人 劉皓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704元,及其中20 ,406元自民國113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1-04

HLDV-113-司促-6045-202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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