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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2189號 聲 請 人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政 相 對 人 蘇可芃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3年11月1日經提示,有如 附表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2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即應視為見票即付 ,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 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32189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即提示日) 1 113年3月13日 29,000元 未記載 113年11月1日 2 113年4月1日 16,000元 未記載 113年11月1日

2025-02-05

SLDV-113-司票-32189-202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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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2123號 聲 請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威明 相 對 人 閰昭伊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3年5月3日經提示,有如 附表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2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即應視為見票即付 ,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 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32123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即提示日) 1 112年11月7日 266,280元 未記載 113年5月3日 TH351855 2 113年4月24日 48,373元 未記載 113年5月3日 TH568671

2025-02-05

SLDV-113-司票-32123-202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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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76號 聲 請 人 曾花香 相 對 人 葛宗龍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976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3年5月2日 300,000元 113年5月10日 113年5月10日 CH419677 002 113年5月2日 500,000元 113年6月5日 113年6月5日 CH419680 003 113年6月13日 1,050,000元 113年7月20日 113年7月20日 CH419683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05

TCDV-114-司票-976-20250205-1

司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號 聲 請 人 蔡媛媛 相 對 人 環球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曉珊 相 對 人 李建隆 李曉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李建隆、李曉珊共同簽發之如附表所示編號2之本票新臺 幣柒拾萬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其餘由聲請 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 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件附表編號1、3、4、5之本票到期日分別為114年4 月30日、1月31日、2月28日、3月31日,而本件聲請人檢附 該本票向本院聲請之日為114年1月2日,尚無聲請狀所稱屆 期提示之可能,故該本票之提示不合法(票據法第124條準 用第65條第1項第1款、第69條第1項規定參照),故聲請人 就該本票之聲請應予駁回。再者,附表編號2之本票發票人 僅有李建隆、李曉珊等二人,且該本票並未記載計息利率, 僅得以法定利率即年利率百分之六為法定利率,故聲請人逾 此部分之利息及對環球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之聲請,應予駁回 (票據法第5條、第28條第2項規定參照)。本件核與票據法 第123條、第120條第2項、第5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 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本票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006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113年10月29日 1,400,000元 114年4月30日 未記載 CH062581 002 113年10月29日 700,000元 113年12月31日 113年12月31日 CH062577 003 113年10月29日 3,000,000元 114年1月31日 未記載 CH062578 004 113年10月29日 3,000,000元 114年2月28日 未記載 CH062579 005 113年10月29日 3,000,000元 114年3月31日 未記載 CH062580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05

ILDV-114-司票-6-202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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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0943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相 對 人 陳姿穎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 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30943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1年1月4日 80,000元 16,830元 113年8月15日 113年8月15日 2 111年8月1日 250,000元 113,880元 113年8月15日 113年8月15日

2025-02-05

SLDV-113-司票-30943-202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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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207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陳昱均 相 對 人 許莉葳即益鑫果菜商行 林彥豐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 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2紙,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32072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3年1月17日 1,000,000元 575,518元 113年10月21日 113年10月21日 2 113年1月17日 1,000,000元 575,518元 113年10月21日 113年10月21日

2025-02-05

SLDV-113-司票-32072-202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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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2204號 聲 請 人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政 相 對 人 張升誌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經提示,有 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7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即應視為見票即付 ,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 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32204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即提示日) 1 112年6月19日 54,000元 未記載 113年11月27日 2 112年7月10日 36,000元 未記載 113年11月27日 3 113年1月15日 33,000元 未記載 113年11月27日 4 113年1月16日 16,000元 未記載 113年11月27日 5 113年7月1日 36,000元 未記載 113年11月27日 6 113年7月16日 17,000元 未記載 113年11月27日 7 113年9月10日 18,000元 未記載 113年11月27日

2025-02-05

SLDV-113-司票-32204-202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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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0350號 聲 請 人 楊日恩 相 對 人 辰泰電業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 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5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30350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1 112年8月1日 975,000元 112年10月3日 112年10月3日 CH0000000 2 112年9月7日 1,365,000元 112年11月30日 112年11月30日 CH0000000 3 112年9月23日 400,000元 112年11月30日 112年11月30日 CH0000000 4 112年9月25日 300,000元 112年11月30日 112年11月30日 CH0000000 5 113年4月2日 2,406,000元 113年4月30日 113年4月30日 CH0000000

2025-02-05

SLDV-113-司票-30350-202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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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吳雅婷 相 對 人 謝采姍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 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439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3年8月13日 40,000元 113年11月1日 CH492629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04

TCDV-114-司票-439-20250204-2

司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2053號 聲 請 人 許浤儒 相 對 人 賴柏帆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 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32053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1 110年12月26日 25,974元 111年12月25日 111年12月25日 080138 2 110年12月26日 25,974元 111年6月25日 111年6月25日 080137

2025-02-04

SLDV-113-司票-32053-2025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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