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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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補
板橋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補字第138號 原 告 朱媚光 訴訟代理人 何國寶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 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01,625元(含請求起訴前之 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依前開說明,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2025-01-09

PCEV-113-板補-138-20250109-1

板小
板橋簡易庭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72號 原 告 楊淑鈴 被 告 陳少如 原籍設臺中市○區○○街0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 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 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再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6 8條規定,因當事人死亡而聲明承受訴訟,以訴訟中當事人 死亡者為限,如於起訴時當事人已死亡,則為無當事人能力 ,其訴為不合法,不生承受訴訟之問題(最高法院78年度台 抗字第108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惟本件被告於起訴前之112年7月20日已死亡,有其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原告以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 之人為被告,起訴要件顯有不合,且屬無從補正事項,亦不 生承受訴訟之問題,原告本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原 告之訴既遭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附,應併予駁回 。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2025-01-09

PCEV-114-板小-72-20250109-1

板補
板橋簡易庭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補字第177號 原 告 林森筑 林治崇 林淑琪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 起訴狀所載暫定為新臺幣(下同)307,48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310元,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2025-01-09

PCEV-113-板補-177-20250109-1

板補
板橋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補字第14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上列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 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9,0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依前開說明,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2025-01-09

PCEV-113-板補-147-20250109-1

板補
板橋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補字第16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張宏帆 上列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 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75,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依前開說明,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2025-01-09

PCEV-113-板補-160-20250109-1

板補
板橋簡易庭

給付租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0號 原 告 王振庭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參拾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 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229,0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43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需補繳裁判費1,930元, 依前開說明,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2025-01-09

PCEV-114-板補-20-20250109-1

板補
板橋簡易庭

返還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補字第168號 原 告 吳思宜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 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80,153元(含請求訴訟繫屬前 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 尚需補繳裁判費500元,依前開說明,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2025-01-09

PCEV-113-板補-168-20250109-1

板補
板橋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張家綸 上列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 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23,9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依前開說明,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2025-01-09

PCEV-114-板補-18-20250109-1

板建簡
板橋簡易庭

修復漏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建簡字第92號 原 告 林文祥 上列當事人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2025-01-06

PCEV-113-板建簡-92-20250106-1

板簡
板橋簡易庭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425號 原 告 卓永平 上列當事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 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100元,依前開說明,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2025-01-06

PCEV-113-板簡-2425-2025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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