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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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2257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陳暐函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09年3月10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26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45,189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9年3月10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60 ,000元,到期日113年9月12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45,189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05

SLDV-113-司票-32257-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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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64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相 對 人 陳小翠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22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24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03,76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22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40 ,000元,到期日113年6月2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203,76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05

SLDV-114-司票-1164-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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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2494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王麒瑋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15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3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03,76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15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00 ,000元,到期日113年9月16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203,76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05

SLDV-113-司票-32494-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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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891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李思賢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4月1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5,0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本票,到期日民國113年10月11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1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05

SLDV-113-司票-34891-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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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829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相 對 人 陳瑞宏即大新築企業社 陳雪華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 請人新臺幣2,0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551,766元,及自民國 113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共 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 同)2,000,000元,到期日113年5月29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1,551,766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05

SLDV-113-司票-34829-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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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816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相 對 人 兆奕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周沛昱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 請人新臺幣36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71,855元,及自民國113 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共 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 同)360,000元,到期日113年5月27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271,855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05

SLDV-113-司票-34816-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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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514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任建丞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8月15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31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75,99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8月15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10 ,000元,到期日113年5月18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75,99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04

SLDV-113-司票-34514-202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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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403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蕭樵喜 陳姿璇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月2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金額新臺幣576,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本票,到期日民國113年5月4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04

SLDV-113-司票-34403-20250304-1

司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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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惠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4,919元,及其中新臺幣150 ,434元,自民國99年4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1,200元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04

SLDV-114-司促-67-202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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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406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李自強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月3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1,1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本票,到期日民國113年5月9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 於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04

SLDV-113-司票-34406-202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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