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32號
原 告 邱訓宣
被 告 顏汶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訴字第9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邱訓宣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22號被告顏汶吉被訴詐
欺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
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施敦仁
法 官 李佳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TYDM-114-附民-232-202503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