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YDM-114-附民-232-2025030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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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32號 原 告 邱訓宣 被 告 顏汶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訴字第9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邱訓宣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22號被告顏汶吉被訴詐 欺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施敦仁 法 官 李佳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