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4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0號1樓及179
號3樓至6樓、17樓至19樓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郭書妤
住○○市○○區○○路○段000號14樓A
室
債 務 人 葉思妘 住新竹縣○○市○○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據查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之
登記地址在臺北市信義區,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SCDV-114-司執-645-202501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