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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5139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陳宗和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6月6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1,18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058,106元,及自民國113年6 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6月6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1 8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6月7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 有票款本金1,058,106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4-11-04

SLDV-113-司票-25139-20241104-1

司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714號 聲 請 人 吳美華 聲請人因遺失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 華實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股 票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舉例說明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     院於某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    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 起3    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4-11-04

SLDV-113-司催-714-20241104-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瑞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075元,及其中新臺幣27,9 21元,自民國94年11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4-11-04

SLDV-113-司促-12799-20241104-1

司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432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張湘卉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3月1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24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 本票,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4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 於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1-04

SLDV-113-司票-23432-20241104-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4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氏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04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142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381元 胡氏鳳 自民國113年07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胡氏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 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28日止累計27,045元正未給付, 其中25,381元為消費款;1,164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2024-11-04

SLDV-113-司促-11420-20241104-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排除侵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64號 原 告 張效煌 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 徐偉瀚律師 被 告 台灣科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vilen Ivanov Karaivanov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移除「張效煌劉真」、「張效 煌 劉真」、「劉真主治醫師張效煌」及相關得將被告與劉真進 行連結之預測查詢字串。㈡被告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張效煌劉 真」、「張效煌 劉真」、「劉真主治醫師張效煌」及相關得將 被告與劉真進行連結之預測查詢字串再次顯現。其聲明均係基於 人格權被侵害,請求為回復之處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各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3,000元,合計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書記官 陳怡文

2024-11-04

SLDV-113-補-1164-20241104-1

司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476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吳詠綸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6月23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2,604,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947,792元,及自民國113年4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6月23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6 04,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24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 有票款本金1,947,792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4-11-04

SLDV-113-司票-24765-20241104-1

司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461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益峵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毛杊翌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30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2,0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627,316元,及自民國11 3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53計算之利息, 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30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2,00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5月29日。詎於屆期提示 後,尚有票款本金1,627,316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4-11-01

SLDV-113-司票-24612-20241101-1

司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209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義花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李義花所簽發之本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 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李義花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顯示已於民國 113年5月15日死亡,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之聲請 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1-01

SLDV-113-司票-23209-20241101-1

司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4593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豐巨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建宏 相 對 人 陳家和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7月27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1,257,480元,其中之新臺幣865,900元,及自民國113 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7月27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1,257,48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7月27日。詎於屆期提示 後,尚有票款本金865,9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4-11-01

SLDV-113-司票-24593-2024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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