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大山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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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94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藍田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1,543元,及其中新臺幣66,7 85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2-13

PTDV-113-司促-13194-20241213-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205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朱慶澤(原名:朱冠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壹仟伍佰柒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 息 計 算 期間 年息 1 64,085元 民國113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6.88% 2 400元 民國113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3.88% 3 780元 民國113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4.88%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13

KSDV-113-司促-23205-20241213-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204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謝東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貳仟貳佰壹拾捌元,及其 中新台幣肆萬零玖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13

KSDV-113-司促-23204-20241213-1

司促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6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黃天翼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49,245元,及其中42,893元自民國113年10月1 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2024-12-12

KMDV-113-司促-1406-20241212-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007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黃聖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參佰參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①肆萬玖仟柒佰捌拾元②參佰參拾玖元均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①百分之十四點 八八②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4-12-11

TNDV-113-司促-24007-20241211-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006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張瑋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伍佰陸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①壹仟肆佰壹拾玖元②捌萬柒仟捌佰玖拾元均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①百分之七②百 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4-12-11

TNDV-113-司促-24006-20241211-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039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涂洹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零陸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1

TCDV-113-司促-36039-20241211-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040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王智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肆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1

TCDV-113-司促-36040-20241211-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038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何志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貳佰捌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貳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1

TCDV-113-司促-36038-20241211-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765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朱建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0,294元,及其中本 金75,145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10

ILDV-113-司促-5765-2024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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