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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342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彭瑋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37,613元之違約金及新台幣3 ,287元之滯納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4-10-15

SCDV-113-司促-9342-20241015-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被繼承人蔣昀傑之繼承人)發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被繼 承人蔣昀傑於民國(下同)108年6月15日向聲請人申辦分期 貸款購買重型機車精品改裝品,雙方約定總金額為新臺幣   28,176元,尚有新臺幣21,132元未獲清償,惟其業已死亡, 故聲請對相對人(即被繼承人蔣昀傑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等語。本院於113年9月16日命聲請人於裁定受收 5日內補正被繼承人蔣昀傑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繼承系統 表、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陳報相對人是否已向管轄 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釋明文件。該裁定業於113年9月26日送 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本件債權人之聲請即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4-10-14

TPDV-113-司促-11555-20241014-3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960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蕭淑慧 侯焜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肆萬陸 仟玖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貳拾萬玖仟陸 佰貳拾玖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1

PCDV-113-司促-22960-2024101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 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454,8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2024-10-11

TPDV-113-訴-2559-20241011-2

司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6366號 聲 請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 對 人 傅永德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查其 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並未載付款地,依票據法第120條第5 項規定,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查本件相對人 之發票地在苗栗縣,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苗栗 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4-10-09

TPDV-113-司票-26366-20241009-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820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非訟代理人 葉一帆 債 務 人 陳詩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參佰伍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柒仟陸佰參拾伍元, 滯納金貳仟肆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2024-10-09

PCDV-113-司促-26820-20241009-2

消債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仁瀛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 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 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 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 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 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 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 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件: 一、請檢附證明說明於郵局、金融機構全數開戶資料(縱無開戶 資料,亦請提出查詢清單,或繳納金融機構開戶資料查詢費 新臺幣100元,由本院代為查詢。) 二、承上,如有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請提出自111年5月起迄今 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 ,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若有因未登 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併為1筆「彙總登摺」資料時 ,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者, 請「逐項」說明該款項提供者姓名、聯絡方式(電話、住址 )及提供原因。   三、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 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 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 司出具之證明,進一步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 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 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四、聲請人有無使用汽車、機車?如有,請提出行車執照。並說 明車牌000-000機車為何人所有?目前車籍資料及使用狀況? 六、請說明自113年1月1日起至今(即提出本件聲請後),聲請 人有無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 ,並提供相關證明。並說明:  ㈠如為薪資所得,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勿僅陳報實領薪資)(請提出內容清晰可以辨識之證明文件,原聲請狀所附薪資袋為照片圖檔,內容無法辨識,請重新提出);  ㈡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薪資袋或 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㈢如「無業」,請說明有何特殊原因(例如身體、疾病等)當 時無法取得有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 七、聲請人自111年5月23日起至113年5月22日前(即聲請前二年 內),以及自113年5月23日起迄今(即聲請後),有無領取 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 他政府發放之津貼(例如租屋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列 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 資料。(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八、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應逐筆載明債務之種類及發生原因 。其中有關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富數位 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請 具體詳細說明債務發生原因(例如購買商品名稱、價格、時 間、付款方式、擔保品等)。另就陳報「台新銀行」之債權 數額部分,請確認有無短報;就所陳報「遠東銀行」部分債 權額為零元,請確認遠東銀行是否為債權人。 九、請敘明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履行可能之理由及計算 式(償還計畫)。

2024-10-09

TYDV-113-消債更-437-20241009-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963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金哲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68,493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 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新台幣6,849元、滯納金新台幣2,4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4-10-08

SCDV-113-司促-8963-20241008-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591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萬忠憲即楊麗芬之繼承人 萬萓媗即楊麗芬之繼承人 萬竣傑即楊麗芬之繼承人 萬萓庭即楊麗芬之繼承人 上一人法定 萬忠憲 代理人 之1號 一、債務人等於繼承楊麗芬所得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台幣82,192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新台幣8,219元、滯 納金新台幣3,0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4-10-08

SCDV-113-司促-8591-2024100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145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 理 人 葉一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俊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0-07

TCDV-113-司促-29145-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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