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除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張家銘 住○○市○○區○○街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明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於民
國113年1月17日遺失;聲請人前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9
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張家銘 京城商業銀行白河分行 113年1月31日 7,250元 5411617 2 同上 同上 113年2月15日 8,340元 5411619 3 同上 同上 113年2月15日 2,600元 5411620 4 同上 同上 113年2月29日 13,598元 5411622 5 同上 同上 113年2月29日 6,240元 5411623 6 同上 同上 113年2月29日 18,710元 5411624 7 同上 同上 113年2月29日 17,600元 5411625 8 同上 同上 113年2月29日 13,350元 5411626 9 同上 同上 113年2月29日 11,040元 5411627
TNDV-113-除-267-20241101-1